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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跨境并购四大核心模式以及优劣势分析
时间: 2024-04-04 01:25:10 | 作者: 铸造机械
上市公司实施跨境并购通常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部门批准,形成重大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的还会受到交易所和证监会的监管,这给上市公司跨境并购在时间安排、资金支付、监管审批等各方面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要成功实施一宗跨境并购项目,从交易执行来看,卖方要求、并购资金、时间安排、报备、审批每个环节都是紧密衔接、相互影响的。因此,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跨境并购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上市公司直接跨境并购标的公司模式,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方式并购标的公司。并购所需资金一般来自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者金融机构借款。
(2)上市公司可利用境外子公司所在地(通常为香港或其他离岸地区)获得税收优惠。
(3)上市公司如考虑出售标的,未来可利用多层境外SPV快速实现标的权益的转让。
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中,由于境外出售方通常对于交易时间要求较短,若采用上市公司直接收购境外标的的方式,由于涉及更多的监管审批,有几率会使在时间方面不足以满足卖方的要求。因此,在较多上市公司跨境并购案例中,一般会用“先过桥,后注入”的两步走方式,即:第一步,由大股东或大股东主导的过桥实体收购境外资产;第二步,再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非公开增发融资再收购的方式将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杨春宝律师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1)避免了上市公司直接进行境外并购时,涉及的交易所及证监会监管审批,缩短了收购标的企业的交易时间。
(3)上市公司支付手段具有选择性:(i)如境内公司控制了境外的标的资产,上市企业能选择发行股份与该境内公司换股;(ii)上市公司能够最终靠增发、发行债券等手段融资,用于收购该境内公司股权。
(1)由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先行并购(通常还结合并购基金的运用),实际上将上市公司的金钱上的压力转移给了控制股权的人,这对于控制股权的人的融资能力和信用具有较高的要求。
(2)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先行并购完成后,将境外标的资产的权益注入上市公司时,常常要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而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此时已是所注入资产的关联人,而无法参与表决,因此存在上市公司并购事项被否决的风险。在此之后,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进行非公开增发融资在收购,都还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这两个步骤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如上市公司做的资产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如果上市公司向控制股权的人购买资产,且定价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则控制股权的人应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承诺对未来3年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差额进行补偿。如果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未与境外标的资产的卖方签订类似的业绩承诺和对赌条款,则难以对冲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
上市公司组建并购基金先行收购标的资产,再由上市公司收购并购基金的资产。此模式同样采用“先过桥,后注入”的两步走方案,即:第一步,上市公司组建并购基金等过桥实体收购境外标的资产,上市公司通常在并购基金中占部分份额,因此收购事项正常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二步,上市公司再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将境外标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与并购基金投资人之间会就投资的后续退出进行约定。由于能否通过换股方式退出有一定不确定性,投资人往往会要求上市公司或控制股权的人进行兜底回购所持权益。如果换股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公司或其控制股权的人将面临较大资金压力。
有些上市公司原本就拥有境外资产,如果这些境外资产是具有一定行业地位的优质资产,那么就有利于通过向境外标的公司注入该上市公司境外资产,以此来实现换股收购境外标的公司。
以前三种模式为例,在国内企业收购境外公司的交易中,向境外卖方支付的都是现金。而模式四交易结构的优势在于:
如果上市公司能够以境外子公司资产作为对价,换股获得境外标的公司控股权,具有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并购融资压力的优势。
国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资产通常应与合并方具有较高的产业匹配和协同价值,在估值、交易方案方面相比现金交易的不确定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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